个资使用同意书
台湾经济新报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为办理「台湾经济新报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为保障您的正当权益,请务必详阅下列所述事项(以下蒐集之目的及个人资料之类别依据法务部公告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特定目的及个人资料之类别):
一、 蒐集之目的
- 069「契约、类似契约或其他法律关係事务」。
- 090「消费者、客户管理与服务」。
二、 蒐个人资料之类别
本公司蒐集之个人资料包括:C001 辨识个人者:如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资讯。
三、 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
- 期间: 蒐集目的存续期间届满后5年。但因主管机关、司法单位或相关职权单位而须延长保留年限者,则自动延长至该年限届满时止。
- 地区:中华民国境内。
- 对象: 由本公司自行利用,且不会在未经您同意之情形下,将您提供之个人资料用于上述目的以外之用途。但依法令规定须提供予主管机关、司法单位或相关职权单位,则不在此限。
- 方式:本公司将透过数位档案或实体纸本形式蒐集、处理及利用您的个人资料。
四、 当事人得行使之权利及方式
您可透过网站、电话或亲临本公司等方式,行使个人资料保护当事人之权利,其内容包含:
- 查询或请求阅览。
- 请求製给複製本。
- 请求补充或更正。
- 请求停止蒐集、处理及利用。
- 请求删除。
- 资料可携权。(仅提供给当事人适用GDPR之范围)
若您需透过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繫,请拨打 (02)8768-1088 或来信: tej@tej.com.tw。
五、 当事人拒绝提供对其权益之影响
如您未能或无法基于以上特定目的提供个人资料时,您仍可使用网路资讯商店,但可能会影响到部份权益,如您的相关权益受影响,本公司不负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六、 其他
- 网路资讯商店所提供付款平台或付款帐号,係由第三方公司所提供之服务,您所输入之相关资讯 (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资料) ,并非由本公司所蒐集、处理与利用,如您所提供之相关资讯保护政策,悉依该公司之规定,与证交所无涉。
- 因本公司并未蒐集您的出生年月日,且不具蒐集、处理及利用未成年人个资之意图,如您尚未成年请勿使用网路资讯商店。如您的法定代理人认为您有使用网路资讯商店,得佐相关事证请求证交所删除您的个人资料。如前开删除影响您之权益时,请与您的法定代理人协商,证交所不负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 本公司有权修订本告知事项暨同意书条款,如修订内容超逾您同意之范围,本公司将另以适当之方式徵求您的同意。
- 如本公司未能徵得您的同意或您对前项修订拒绝同意,本公司将主动或依您的请求删除您的个人资料。
- 如您于订单有效期间行使第4条之权利,或有前项所生之事由,致本公司无法继续提供商品,本公司除应按比例计算尚未提供部分者,无息退还预收款项外,不负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 本告知事项暨同意书如有未尽事宜者,悉依中华民国法令、欧盟个人资料保护规则(仅提供给当事人适用GDPR之范围)、函令解释及相关规定,上开规章未规定时,您同意与本公司本于诚信原则协议之。
- 本告知事项暨同意书以中华民国法令为准据法。本告知事项暨同意书之任何内容经司法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认定为无效或无法执行时,其他条款仍应继续有效。
- 双方应依诚信原则解决有关本告知事项暨同意书所生之任何争议,如有诉讼之必要时,双方同意以臺湾臺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