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股主导」型态集团之微调

陈惠玲

前言

在 TEJ 定义的 4 种控制型态中,最无争议的理应是「公股主导」。集团归属技巧上,「单一家族主导」与「多家族共治」均需靠亲属关系做判断;而「专业经理人治理」就得从该成员的相关报导,确认出资者的「纯金主」角色。至于「公股主导」就简单了,只要泛公股的控制席次过半即是。不过,定义虽简单,但仍面临一些使用上的疑义,主要问题有二:

(1)何以要用「公股主导」之词,而非采「公营事业」?

(2)何以泛公股,有些拆分独立成为集团、有些则仍隶属部会之下?这些公股背后都有政府支撑,集团信用风险有差吗?部会辖下企业有共通性吗?

基于历史发展,台湾的公开发行公司中,公股主导家数不会多。家数虽仅77个、占比3.2%,但其净值占比则达 16.7%。显然重要。所以本文还是就上述问题逐一厘清。在厘清过程中,对于「公股主导」集团之分拆,重新以风险评估角度做了一些微调。因此新增公股集团,以便搭配「集团信用风险指标(Group Credit Risk Index,简称 GCRI )」之应用。

何以要用「公股主导」之词,而非采「公营事业」?

「公营事业」有明确定义:政府的直间接持股过半。但「主导」谈的是能否控制董事会做成公司决策。换言之,董事会上的席次是否过半才是关键。股权是否过半与席次能否过半,并非重合事件。理论上,过半股权自然有主导权。实务上,过半未必有。还得看集团担任该公司「最终控制者(Ultimate Controllers,以下简称 UC )」的意图。以政府而言,意图会因政策或短期政治角力而改变。即便过半,也可能让出主导权。

而当股权不过半时,就看相对多数——这是公开发行公司的常态。相对多数,通常较可能取得多数席次、成为 UC。理论上,相对多数会依股权分散程度精算所需的最低股权门槛,以「征求」委托书取得足额的股权,才能确保相对多数成为 UC。但当最大股权与次大股权相当时,就可能次大股权与其他小股权集团结盟,排挤相对多数者。特别是在台湾的累计投票制度下,相对多数者很难百分百确保。这种状况下,就会看到各路人马各显本事,上演 UC 争夺战。

总之,股权过半者未必主导;股权不过半却可能是主导。股权仅是构成主导的条件之一,但非必要、非充分。「公营事业」与「公股主导」是两件事,对集团而言,后者才是关切的重点。

以我们列在公股主导的 77 家中,泛公股均为最大持股者,如附录B所示。虽具主导权,但其中仅35家持股过半。持股未过半的 42 家中,40 家取得过半的非独立董事席次,有绝对主导权。另2家国光生物科技 (4142) 与巨生生医 (6827) 仅取得半数非独立董监事席次,公股较接近金主角色,看来不是很恰当。之所以如此,主因集团转换之僵固性,目前多卡在股权控制问题,故未予更换集团。

公股主导者,以其「公股」的政策性,所以常会持续保有第1大股权控制者。基本上,公股会成为金主,全因经济与科技发展之需。政府常找寻有潜力的创新家,出资协助潜力技术商业化。这类公司,技术门槛高,多由专业经理人主导。但作为最大出资者的政府,不能置身事外,故多派任最多席次的董事,却不派任董事长——由主导者担任董事长。意即,主导该企业之决策实为专业经理人,公股仅作为最大出资者。在77家公司中,这类型占7家──公股出资均未过半。

就决策来看,这类型应归于「专业经理人治理」;但若从风险观察,公股金主隐含有「卖出卖权」义务,不同于一般民间金主,故我们仍将之分类为「公股治理」。一般民间的天使基金在公司经营不善时,多会认赔出场,由主事者自寻生路,因此股权自然退居第二、三、…。但公股既是政策性投资,就需负政策持续性(Policy Sustainablility)的政治义务,脱手阻力大。因此,始终会是最大持股者、也终将成为最终的接盘者——即便连专业经理人都落跑时。而之所以公股会成为最大持股人,多半也是这类公司风险偏高,精打细算的民间金主不愿冒险蚀本,才轮到公股撑盘。此撑盘力道,也正是「公股主导」的风险意涵所在。

当然,若公司成气候,依公股「售盈守亏」的投资逻辑,股权控制应有机会脱离第一。可能是经理人透过员工分红或现增,成为最大控股者;也可能有民间金主看好加码。

公股主导,何以需拆分为次集团?风险有差吗?

目前 TEJ 公股主导集团,是依本刊第 107 期「集团控制型态说明-公股主导企业集团介绍」之作法:以各事业之主管机关作为集团归属。当时部会中有公开发行的事业,才纳入资料库中,计有 7 个公股集团。而公股集团内若有事业体规模够大、或为金控者,才拆分次集团,计有 10 个次集团。所以总计有 17 个集团。

这样的逻辑,在今年我们发展 GCRI 时,就不太合用,需做点微调。

在我们评估企业风险时,是从风险三因子著手。不同的事业,有各自的营运风险。企业所属的集团,仅是其一:经营层风险,多半作为顶盖或底线。而「公股主导」本质上有底线效果,并不因为所属部会而有差异——最终的接盘者就是政府,基于政府声誉与能力,不可能违约,不论是哪个部会。其次,公股主导企业未必有共通性。同一部会间的事业,未必有系统性的风险传导。换言之,从风险角度来看,部会做为集团的分类变数,有点牵强。

所以今年,我们拟调整方式,不再以部会作为「公股主导」集团之分野,而回归到一般私营企业:仍以上市柜公司做为核心,各自串出集团。不过,退辅会旗下 12 个事业,同质性高,均为天然气事业,决策层相同,仍归属为一个集团。所以「公股主导」事业就会有 35 个集团,其中10个集团旗下有多个轴心成员, 25 个集团仅有单一轴心成员——接受部会内事业的独立性。

公股主导事业之背景补充

走笔至此,我们还是要交代一下台湾公股主导企业之形成。即便复杂度与中国难以比拟,但台湾特有的政治发展历程,仍有值得记录之处。

目前的公营事业,部分来自民营。其形成方式有3种:

A、政府部门独立为企业、或由部门直接设立。大部分多属此类,如中油、台电等。较特殊的是,台湾曾历日治时期、与国民政府播迁,故有些公营事业来自二战后接收总督府所拥有的行库、有些则来自中国在台复业,历史极悠久。

这类公营事业,政府持股多近于 100%,仅有零星属员工持有。

B、二战之后,国民政府接收日本人的企业或持股。若该企业中,日人持股比重大,则该企业就由民营转为公营,如一银、彰银与华银即是。

若纯粹日人企业,则政府持股近于 100%;若是台日合资者,则民股比重就高。

C、BOT 案,因财务危机,由民营转为公营。目前仅有台湾高铁一案,但当 BOT 届期后,主导权会如何移转,尚未可知。

A 类,若略去政权更替,属一般状况。B 类则是少见的民营企业转为公股主导,不同于民营化单向道,而是逆向发展。当时的台日比例,对后续的股权安定性有潜在影响。就以三商银来说,仅华银的民股较集中,故华银的董事长一职由民股担任──对民股之礼遇。也因此,三商银的改选过程以华银较为复杂。

有关三商银民营转公营之历程,相当沧桑,值得了解。不过过程极其波折,仅能概略记录,请详附录C。

公营事业由于经营绩效不彰与财政需求,遂跟上全球 1980 年代的民营化浪潮——于 1989 年发布「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启动公营事业之换手。依国发会的成果说明,截至 2017 年,计有 39 家完成民营化、 17 家结束营业、7 家暂缓。所谓「民营化」是指政府股权降至5成以下,但基于 UC 的考量,民营化不见得就脱离公股主导。在这 39 家中,26 家为上市公司,其中仅 8 家公股失去主导——包含了短暂失去主导权的彰银。如表一所列。在 26 家为民营化中的上市公司中,仅 8 家曾转手给民间集团,成为民营事业(包括短暂失去主导权的彰银),其余 18 家均一直维持公股主导,如表二所列。

原主管机关原公营事业民营化基准日民营化之方式:标售、市场释出
经济部 (Z142)1314中石化1994/06中油子公司,透过券商洽特定人释股,由承销商京华证券所属的威京集团自行取得。
2515中工1994/06
台北市 (Z1265)5836台北银1999/11标售,由富邦集团得标(现名为台北富邦)
台湾省 (A028) (精省后,归财政部 (Z1266))2832台产1998/01台银子公司,上市后售股,由领航集团入主(市场派、与国丰集团有渊源,土地开发见长;之前名佳利集团试图入主未成)
2841台开1999/01台银子公司,上市后释股,由年代集团入主(市场派,土地开发商)
2833台寿1998/06台银子公司,上市后释股,由龙邦建设入主(土地开发)。于2015与纳入中信金集团旗下,2016吸收合并中信人寿。
2801彰银*1998/01标售特别股,由台新金得标,但于2018财政部取回主导权
财政部 (Z1266)2851中再保2002/07标售,由长荣集团得标。
表一、公营事业民营化,公股曾失去主导权之上市公司

*于2018年,回复公股主导。


原主管机关原公营事业民营化基准日
高雄市 (2836)2836高雄银1999/09
交通部 (Z1263)2412中华电2005/08
2609阳明1996/02
2617台航1998/06
台湾省 (A028) (后归财政部 (Z1266) )5838华银1998/01
5844一银1998/01
2834台企银1998/01
2801彰银*1998/01
财政部 (Z1266)2822农银1999/09
2824交银1999/09
5834兆丰保1994/05
5854合库2005/04
经济部 (Z142)1722台肥1999/09
2002中钢1995/04
1501台机2001/11
1737台盐2003/11
2035唐荣2006/07
2208台船2008/12
2634汉翔2014/08
表二、公营事业民营化,仍为公股主导之上市公司

*曾短暂失去主导权。

台湾较特殊的是,在民营化的过程中,尚经历「台湾省虚级化(通称精省或冻省)」之政治历程。1997 年法规通过,1999 年是过渡期。故部分省营/省有事业民营化时的主管机关仍为台湾省。阅读资料时,可能需注意。附录 E 为精省前,省营/省有事业清单。

结语

公股主导之集团,通常变化性低,判别容易,争议性较少。此之所以本刊仅有2篇相关研究,其一谈的还是政府主导的财团法人,非关企业。由于 GCRI 之故,得以从风险观点检视集团归属。确认除了退辅会辖下的轴心成员有系统性关联之外,其余部会并无风险共通性。故而 TEJ 之公股主导之集团,除保留退辅会之外,移除其他部会。因此,公股主导之集团由 17 个扩增为 35 个,其中仅 10 个集团有多个轴心成员。我们认为这样的拆分,较能提供攸关的「集团信用风险参考点 (Group Credit Risk Reference,简称 GCRR)」。本文说明始末,以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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