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污法修正案正式上路:亿元罚金,强化事前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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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台湾四面环海,拥有丰富海洋生物资源,因此海洋污染议题备受重视。为了维持海洋环境的永续性,改善沿海地区、海岸生态等环境破坏问题,加强推动海洋保护工程为台湾一大重要目标,因此因循联合国海洋公约,89 年 11 月 1 日始公布施行《海洋污染防治法》。海污法现由海洋委员会主导,实施至今曾进行两次微幅修正,并于 112 年 5 月 12 日通过最新修正案,达成罚则上限修订、海洋基金设置等重要里程碑,为海洋环境保育铺路。本文将从海污法修正案的通过带您了解海洋污染防治的细节内涵,深入海洋环境保护的议题。

海污法修正案,究竟哪里变了?

海洋污染在全球环境保护之下一直是重要议题,而台湾海洋资源丰富,近乎全球十分之一,因此海洋保育势必拿出积极作为,以免沦为利益下的牺牲品。今年(2023年)三月,为了赋予海洋委员会对海洋环境的管理效能,并利用跨部会合作取得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间的平衡,海洋污染防治法的修正草案通过,并送请立法院审议。历经了一个半月,修正案终于在同年5月12日正式上路。

五大修正方向

海洋委员会于今年(2023年)5月12日公布海污法五大修正方向,整理如下:

  • 设置海污基金

海洋污染防制基金,顾名思义其设置目的专门为了海洋污染防治及其应变措施、污染清除、处理等与海洋污染防治一切有关之工程,包含执行海洋环境品质监测及损害调查所需费用、各有关机关依照海污法求偿及涉讼之费用、补助与奖励海洋污染防治研究及技术开发等七项用途范围。其基金来源如以下:海洋污染防治费、各有关机关依本法求偿采取应变措施、清除及处理所生费用归垫之收入、基金孳息收入、其他有关收入。

  • 强化污染管理

为海洋污染事件专门设专案小组,并且将分工明确化,明订各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并确保建造海洋相关措施及废(污)水排放有事先获得主管机关许可。例如: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查核经许可于特定范围内投设、敷设或布放之各类海洋设施、渔业设施及其他人工构造物,并要求订定、执行除役计划;又例,利用海洋设施从事探采油矿、输送油、化学品或排放废(污)水达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规模者,应先检具海洋污染防治计划,并获得许可,持续监测与纪录。

  • 全面提升罚则

因弃置甲类物质于海洋,又或是违反规定从事有害物质之海上焚化者,若致严重海洋污染,最高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罚金。其他未经许可排放废水、探采油矿、申报不实等违反规定者,也应处千万至亿元以下罚金,并因不同情况按次处罚及强制执行检查、鉴定、查核或查验。

  • 即时接轨国际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近年来针对海洋污染防治之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在相关国际公约之修正上纳入决议,包括有害物质之判定标准、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等,而《海洋污染防治法》之内容规范反映了相关国际趋势,并将在修法后针对防止化学品污染、加强污染应变量能、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等方面进行相关子法的研拟及详细配套措施,以确保海洋环境之永续发展。

  • 建立吹哨者制度

针对违反海污法之行为,民众得叙明事实或检具证据资料,向主管机关检举。若此经查证属实并处以罚锾者,其罚锾金额达一定数额时,得以实收罚锾总金额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奖金奖励检举人;检举人之身分资料应予保密。

图一、海污法修正前后比较。资料来源:全国法规资料库

水污法、海污法大不同

《水污染防治法》与《海洋污染防治法》之不同之处从主管机关开始,水污法是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所管辖,而海污法自 107 年起便修为由海洋委员会所管理。两法之有效范围如下:

  • 《海洋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于中华民国管辖之潮间带、内水、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上覆水域;于前项所定范围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质,致造成前项范围内污染者,亦适用海污法之规定。
  • 《水污染防治法》所指之水:指以任何形式存在之地面水及地下水;地面水体:指存在于河川、海洋、湖潭、水库、池塘、灌溉渠道、各级排水路或其他体系内全部或部分之水;地下水体:指存在于地下水层之水。

《水污染防治法》近一次修正为 107 年 6 月 13 日,主要调整水污染防治费用的征收对象、强化废(污)水注入地下水体之管理和惩处,以及增订限改期间水质恶化之处分依据。其防治主要分为暗管封闭、禁止行为、处理即排放辅导等十四项措施,而海污法则列出五大方向采取作为,分为防止陆上污染源污染、防止海域工程污染、防止海上处理废弃物污染、防止船舶对海洋污染、以及损害赔偿责任。两者皆设有放流水标准,可于全国法规资料库查明其标准,如图二。

图二、海洋放流管线放流水标准。资料来源:全国法规资料库

2022 年列管事业裁处案例

TEJ 之 TESG 永续资料集纪录了水污染、饮用水污染、海洋污染等多项裁罚项目、总金额及次数,可以有效分辨各年度违反个污染指标之企业及该年度裁罚次数,以下将列举部分去年(2022年)受污染源裁处之企业。

图三、2022年列管事业污染源违反资料。资料来源:TEJ资料库

除了以上项目之外,海洋污染亦是重点关注项目,应于今年修法及研讨子法后,利用水体污染检测等方式获得更完善的管理和合理裁罚。

结论

透过《水污染防治法》与《海洋污染防治法》的整合,加上今年(2023年)三读通过的《海洋产业发展条例》及《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海洋产业发展环境有望朝向更健全且完善的样态前进,并持续推动环境永续发展的目标,达到政策统合及实务协调的效果。不过,纵然海污法已大幅修正,细节执行面势必仍需主管机关严正以对,在法条之上做出最有效的执行,达到真正的海洋环境保护之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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