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信用风险指标(GCRI)方法论(上)

陈惠玲

前言

基于台湾的产业特性,成长多来自业务多元化。除了钢铁、石化这类严格需要一贯化制程的规模优势产业外 ,多半在业务复杂化之后「树大分枝」──可能是从原本的母公司,衍生出众多独立法人(小金鸡);也可能自外并购后,但仍维持独立法人之事业部。这样的成长轨道,自然形成「集团」型态的组织:同一受益人控制的一组公司。

「集团」不是法人,仅是一组有关系的公司。这组公司,看似营运独立,实则未必。对授信者而言,单一公司的资讯,可能只是冰山露出的一角,并非整个冰山。基于集团的风险关联,授信者需从这一角的长相,去判断整个冰山的优劣。如何判断,成为考验之一。

集团间的关联度,并不齐一,自有其风格。可以如「联邦(federation)」紧密,也可以只是连结程度不一的「邦联(confederation)」。若集团像联邦,则冰山大部分露在海平面上:控制链清晰,母公司必会编制合并报表,以呈现整个集团的营运风险、财务风险。对授信者而言,母公司的合并报表足以「公允」代表整个集团,黑箱小,大体可仰赖TCRI客观评估风险。但若集团形式上像邦联,其间的控制链隐晦不明、强度不一致,不仅无法纳入合并财报规范,且其间的控制链强度、营运依赖度、财务风险传导程度、…均需逐一摸索,才能略知一二。简言之,露在海平面上的一角与其下的冰山,有多少相似度,是大黑箱──TCRI显然不敷使用。

对此,TCRI的使用者一直希望TEJ能提供集团信用风险指标,以协助其量化集团贷放风险管理。TEJ很想应许,但受限于集团成员多为非公开发行公司,资料难以取得,迟未如愿。

这几年,在研究中国集团企业累积一些经验后,发现当「最适解」不存在时,还是可以采取「次佳理论」之态度,获取可用的集团风险情报。经此思维转换,加上过去运用过的投资组合综合指标(Portfolio Composite Index,PCI)技术,遂于2021年以「抽样」方式,发展出「集团信用风险指标(Group Credit Rick Index,GCRI)」。此指标,需与「代表性」并用,以判断其可信度高低。至于其效度,尚无法确切验证,还需使用者经验回馈。

另外,代表性也取决于集团样态。为提高集团风险掌握度,使用者仍须补足集团内成员的相关背景资料。故于GCRI模组外,搭配「集团观察家」模组,方便授信者对集团信用风险进行侧写。

本专刊就先说明 GCRI 推估方法论,再于另篇说明集团归属方法论。

TEJ发展信用风险指标之发展蓝图─GCRI背景

TEJ为一资料库公司,成立宗旨就在于协助授信与投资,以提高资金的效率性。即让资金使用效率最高的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取得所需资金。就授信功能,我们提供了信用风险指标(Credit Risk IndexCRI)系列的产品。从单一公司的TCRI,循三大路径与二大方法论发展。

三大路径,指的是:

  • 跨市场:由台湾往中国、香港延伸,涵盖大中华地区之上市公司
  • 产业建模:找出特殊产业,另行建置产业专用风险模式
  • 跨金融工具:由「发行人」评等,跨入金融工具之评等。

二大方法论,则为基础方法论与投资组合综合指标两大类。以下说明:

  • 基础方法论:

采AIM风险三成因之理论,以受限制专家判断程序(Constrained Expert based approach)」进行台湾上市公司与沪深二市上市公司之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估,分别为TCRI与CCRI。基于产业特殊性,继续发展出有线电视与营造业专用的风险模式。不过,因营造业自IFRS适用后,几全不提供建案别资料,专用风险模式自然无以为继。目前仅「TCRI有线电视」模式可持续运作。

另外,CCRI的数量模式CCRQM于2019年独立推出。主因难以负荷4,000家公司全面性的专家评估与核阅,故CCRI仅接案选作,改以CCRQM全面性提供沪深二市之上市公司风险指标。自2010年起效度多达可用水准,除2018、2019年之外。由于CCRQM效度极高,因此也正进行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评估,暂名为HKCRQM。

  • 投资组合综合指标:

若该资产实为多种资产之汇集,则以投资组合视之。该组合资产之风险即为各成分资产风险之加权。

由于2000年台湾债券型基金盛行,当时多采股票型基金的评估方式进行基金筛选──报酬率与报酬率波动性、单位风险报酬率。我们认为不宜,故提供债券型基金信用风险作为风险构面之判断,采PCI 法。债券型基金因普遍采分券锁市价、平稳化报酬,形成零市场风险之假象。主管机关于2005年才有所警觉,进而要求债券型基金分流。2006/6,债券型基金几乎全数成为类货币基金,故本评等随其式微而中止。

2002年,援引PCI作投资业信用评等。但方法发布当年适逢公司法翻修,不再强制公开发行,引发投资业者整批撤销公开发行,遂无可评公司,故本评等中止。

2021年,发现集团也是一组资产之组合,故于GCRI也采PCI方法论,请详下段说明。

图一、TEJ之CRI发展路径

图一,即为上述的发展蓝图。就我们的发展,GCRI是台湾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的最末一块拼图。右下角的从属企业评等SCRI则是未上市公司风险评估的一项新尝试。借此,或有机会跨出公开发行公司之范畴。方法论较特别,拟于2024年开发。

GCRI既采用PCI方法论,自然是TCRI的衍生物。衍生物的品质,决定于基础物质与衍生程序。有关TCRI的方法论述与效力,以散见TEJ双月刊与专刊,不再于此赘述。以下直接来看GCRI推估方法论。

难以企及的理想:「集团合并报告」

理想的集团信用风险指标,就是采用合并报告:取得集团内所有企业之财务资料、据以编制合并报表后,计算综合评分、得到基本等级、再据前景与经营风格做些微调。

可惜,人生不美好,理想并不全都能实现。若该集团为联邦式,理想就可轻易实现。反之,就是虚幻的梦想。理由有二:集团成员并非都是公开发行,资料难以取得;就算资料能取得,编制合并报告的成本难以负担。

编制合并报表是以个别成员之财务报表为底,进行冲销、加总。但非公开发行公司依规就不需对外公开其营运资讯,无米炊是第一个天险。再者,合并财报的编制相当费事,主要是集团内交易之冲销。若平常公司系统未妥善保留纪录,编制就成了苦工。即便集团愿意提供旗下成员资料,使用者也很难持续性地维运。就资料而言,需得持续性才能无偏地进行时序列与横断面分析,较可能作成有效推论。

至于技术上的问题:异业合并如何处理、非TCRI 评等范围如何处理等问题,反倒其次。

当然,理想仍有可实现的时候:资料齐全、交叉交易少,如「多系统经营者(Multiple System Operators,MSO,通称「有线电视业」)」。台湾有线电视发展之初,采取分区经营之产业政策,以满足各角头的势力划分需要。但在有识之士的操作下,这些形式上的独立法人,实质上却是隶属同一决策者的关联单位——同样的出资者组合。除经营的地域(客群)不同之外,采购、定价、投资、贷款均同步,且相互担保、同气连枝。有鉴于此,TEJ于2014年将MSO集团视为一个经济个体,编制合并报表。据此,我们将58家MSO中的51家,统整成10个集团进行评等。

由于MSO是特许行业,依法每半年须提供营运报告,故有现成的财报资料。分区经营、业务单纯、并无上下游之交易,加总即可得该群MSO之营运总合,并据以推估出风险等级。唯一须处理的是,集团母公司以整包MSO做为其联贷款之担保,不能重复计入。不过,此合并报表并未纳入这些MSO的控股母公司。严格来说,此MSO集团之TCRI仅是担保品之信用风险指标。

不过MSO这么整齐干净的资料,终究是异数。此之所以,集团风险指标一直卡关。这瓶颈在我们进行CCRQM的门槛修模后,有点突破。在纳入「集团门槛」的修模过程中,我们承认「最适理论」不存在之现实、寻求「次佳理论」之必要。此思维让我们可以继续探询:是否能以一些替代性的资料,推估出集团可能的风险状况?例如:观察集团内成员已知的风险状况、代表性高低,来判断整个集团的风险特质。

在CCRQM中,我们拿集团内规模最大之上市成员的评等(GD),做为集团门槛。集团内成员若风险等级较优,则以集团门槛之上2级为限。这作法,看似有些循环论证,实则是将集团内高风险成员纳入关照。当然,所关照的集团成员,仍是抽样,非全部采样。

依此经验,GCRI遂得以推估:以「次佳理论」之态度,采用PCI取代了如前述MSO的「最适理论(optimal)」传统。处理焦点从财报的搜集、内部交易之冲销、非信评(CCRQM或TCRI)范围成员之整并,转移到抽样与抽样代表性。复杂度骤降、可行性大增。

GCRI推估的起点:依「资料可得性」进行抽样

大家都同意,集团是一个泛称,并无定规。不同于我们所熟知的法律个体,也不同于会计学上明确规范的经济个体。换言之,使用者可以依其所需、各言其是。

但就GCRI而言,时序列与横断面的可比性,是品质标准。故需以客观的方式,界定集团。而集团成员众多,须予以分类,架出结构,才能进行合理的抽样、据以推估GCRI。很显然,GCRI的采样,不可能随机,取决于TCRI之可得性。意即,有无公开资料是GCRI抽样的关键。

故我们将集团成员,分成三类:「轴心成员」、「从属成员」与「控制成员」,如图二所示。

  • 轴心成员:资料最齐全的公开发行公司,为抽样范围;
  • 从属成员:轴心成员下属的合并个体成员,财务资料已纳入母公司,故其资料可忽略;
  • 控制成员:对轴心成员具控制力之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与其所控企业、或亲属。这类成员,几无财务性资料,无法成为GCRI之抽样范围。
图二、集团成员分类 vs. 资料可得性

所谓的「控制力」,是以「轴心成员」为标的。TEJ对「控制力」的辨识,主要看两种:

(1)席次控制:一人、一家族或一组专业经理人,在董监事会中控有的席次。基于「独立董事」被要求应具独立性,故未纳入席次控制之计算。

(2)股权控制:一人、一家族或一组专业经理人对该轴心成员之持股、或可控制之股权。

通常,拥有最大的席次控制者,就是最终控制者(Ultimate Controller,简称「UC」),可以主导董事会,就可主导公司营运。但席次控制的取得,未必须有最大的股权控制。主因非UC之持股人若与UC关系良好,就可能以其股权支持UC,让UC取得最大席次控制。这类非UC的UC支持者,就称为「友好集团」——在UC持股太低时,发挥「镇煞」功效。

至于何以采最大(排序第1),而非采一般的「席次过半」作判断,则是实务上的修正,请详另篇「集团归属方法论」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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