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惠玲
目录
常识上,集团企业是指同一人、一家族或一组专业经理人所控制的一组企业。这组企业会在人事、资金、业务、管理上相互支援依赖,以达最佳的杠杆效果,获取竞争优势。集团内的企业看似独立法人,其实是没有防火墙、风险快速传导的一群事业体。所以进行贷放时,不能单看个别法人,还需以「集团」作全面性评估,才能较全面地掌握曝险状况。此之所以「集团」成为信用风险的控管对象。
市场上虽普遍接受「集团」的概念与重要性,但对集团归属并无客观的通则。大多依内规、再佐以当下需要作判断。不一致性是常态:跨分行不一致、跨时点不一致。这样的务实做法,可能有利于业务,但不利于风险纪律之养成,自然也不利于量化风险管理。所以TEJ自2005年开始研究,秉持资料库客观精神,设法建立明确的集团归属规则,希望能协助量化风险管理。据此规则对所有公开发行公司作集团归属,给予集团码:TEJ Group Code Standards(以下简称TGCS),方便相关使用。
TGCS方法论,未依公司法「控制从属」的定义,因其过于严苛;而是回归学理上的最终控制人观点,并依实务上的运作,略作调整,才整合出一套可一致性操作的程序。看来容易,其实过程中须不断调整,且经使用者不断回馈,方于2021年定案。以下说明相关的考量与转折。此为GCRI的基础,希望使用者理解,而能据以安心运用GCRI。
公司法第369条之一、369条之二、369条之三已明定只要有下列5种控制力中的任一种,则认定具有「控制从属」关系:
(1)客观的形式要件2种:席次过半或股权过半;
(2)实质要件3种:直间接控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
就外人而言,前者容易判断,后者就不可能。由于法规为社会运作的最低标准,控制从属之规范,目的在于防范利益输送或游走法律边缘。所以,实质要件多由诉讼案的调查发现,而非事前广为周知,非属「可操作」定义范围。
可采用的就只有形式要件,若迳采,结果如何?多数公司在某些年度都无法达到此标准,成为缺UC的公司,这显然违反「所有公司均有UC」之常识。表一的观察,即为迳采之结果。
由于公司的经营层并非静止不动,所以不能只看定点,须就看整个时序列中,能符合股权过半或席次过半的年数比例。在TEJ集团资料库中有3,289个公开发行公司,其中约1/3已下市或撤销公开发行或结束营业。为凸显此状况,仅就非公股、且最近期的UC已取得最多席次与最大股权的控制股东(以下简称双控)者作观察,计有2,296个。若连双控公司都难完全达标,更遑论其余状况。
表一的第1列,即为各公司达标的年数比例。仅有678个公司所有年度均能达到法规的形式要求,占比30%;完全不符合者却超过此数,竟有709个公司,占比达31%。统计状况出乎意料地差,补救方案有二:纳入经理人席次、友好集团席次。
就我们的观察,不必符合形式要件,却能有控制力,主因应在于经理人席次之派任与派系间的结盟。非UC家族之经理人能以近于零持股取得董事席次,实为UC之代理人,宜计入UC的控制席次内。计入后,比例确实大有改善,完全达标者拉高11个百分点,达41%;全杠龟者公司比例大减12个百分点,降至19%。若以7成以上达标计,公司数已过半。至于派系间的结盟,我们称之为「友好集团」,若计入其席次与持股,仅微幅改善。
由于独立董事有「独立」之名,故在统计席次时,自然不计入。
资料日期:2022/8/25
显然,法规难以作为操作型定义。还是要回到学理。但学理仅提供原则(principle)、不提供规则(rule),要想找到最佳的操作性定义,就得反复测试。
集团就是多层瀑布式的投资链,源头是最终控制人(Ultimate Controller, UC),可能是一个人或一群人,除非是公股,否则都应追踪到自然人。至于控制力,依学理就是股权控制与席次控制:
(1)股权控制:一家族或一组专业经理人对该轴心成员之持股、或可控制之股权。此为国外研究之重心,多采20%为门槛值,即「具影响力」之判断点;
(2)席次控制:一家族或一组专业经理人,在董监事会中控有的席次。此为TEJ顾问群之研究发现,台湾独有。台湾的委托书制度极活跃,股权低仍可能取得多席董事,主导公司营运。故席次控制才是主要的控制力展现。故,本系统采此控制力之说。
理论上此二者相关性高,高股权才能获得多席次,事实上并不必然。我们以2003年以来曾收录、非涉公股之公开发行公司最近期状况来观察同步性。如表二最末一列所示,同步者为88%(双控),另有10%在缺乏股权控制下,仍能取得席次控制。合计此二者,已有98%的公司,可印证UC的判别。此处的席次控制,仍剔除独立董事,计入所派任的非家族经理人席次。
表二依UC近20年换手与否分群观察:不曾换手的稳定群与至少换过一次手的换手群。可发现稳定群在双控的比例略高于换手群,但差异有限,难作推论。
*均取得席次控制
很显然,以学理上的「席次控制」就足以成为UC的操作型定义,但仍有2%无法符合此定义。由于GCRI需要跨期跨集团的可比性,还得继续找规则,压低此比例。下一节所述之理论性较低,主要是来自于实务经验的归纳。
学理的适用可客观定义出98%的UC,剩下的2%,就需下手逐一理解,再借助实务经验补强归属规则。我们将表二的后两类「缺席次控制」与「双缺」的81个案例,再进行较细的分类,如表三所示。
*其中4个案例,换手时间提前
先看较简单的「双缺」类,14个案例分属两种状况:「友好」3个与「违约」11个。「友好」,自身席次不足,需靠结盟(友好集团)才共同取得主导权。至于「违约」,主因公司处于违约或财务危机状态下,董事大多落跑、甚或重整人进驻,无形式上的主导者,故沿用违约前的UC。沿用,意谓的是风格持续、风险延续──无新主导者之外力,自然依「组织惰性(organizational inertia)」。
「缺席次控制」类,虽取得股权控制,但未同步取的席次控制,计有67个案例。面对此「非同步」,需另加一些条件做判断,因此与「席次控制」之判断主轴偏离。我们将此视为换手的时间差,有两种:因资料揭露问题,有4个提前案例;而因「组织惰性」所致的僵固性,有63个延迟案例。各有适用的客观条件。
一般来说,若已宣告该公司被收购,我们并不会在收购完成后(钱货两讫),就进行换手;而是等待前述「席次控制」条件达成──待收购者进驻董事会,取得最多席次。但入主董事会、取得席次的时程,依原董事会之结构而有不同。此4个提前的案例,都在收购后快速消灭或下市、未及提供股东会后的新董监席次资料。因此,难以即时得知席次控制之变化。故若确知并购之后将消灭或下市,就不再等待,而于并购完成次月就更换UC。
至于延迟的换手「僵固性」,就比较复杂。依「组织惰性」,我们认为在UC新旧交替时,除非原经营层全数淡出,否则风格与风险持续的可能性较高。全数淡出,表原UC对该公司已无影响力。
就实务上的观察,UC淡出是有进程的:先降持股、再失掉席次、再因无法获得足额支持而失掉董事长之席次。此进程,代表的是UC如何以最高CP值的方式保有影响。若该UC尚能保住席次或董事长之席位,就代表仍有相当影响力,组织内仍有追随者。因此公司的风险取向、风险传导可能并未改变。换言之,UC更换的判断,是影响力的判断,与初始判断应有所不同。
本方法论就依实务运作,以「三失」作为UC更换的要件:原UC已失去席次控制、股权控制与董事长席次。这三个条件,看来都很客观。但第三项条件的判断,还需搭配控制型态,才能操作。
理论上,要先经股东会改选才可能让董事会变天。实务上,在台湾法人董事充斥之下,只要原UC让出代表人,新UC就可掌控董事会。但若有自然人董事,就无法透过「改派」清理战场。因此绝大部分会立刻召开股东会(若过了常会,就召开临时会),以便将自然人董事清出场。此行政程序,就是席次控制权之取得略慢的自然成因。
董事会改选过,就需推举董事长。值得注意的是,新UC仍可能保留不更换原UC推派的董事长。可能是更换董事长需有其他行政成本,如换印鉴、换银行贷款代表人等,继续过渡一下,但机率不高。可能原因有二
有关控制型态,请详下一节说明。
总之,除了「席次控制」之条件外,因「组织惰性」之人性,需辅以「三失」与控制型态,才能稳健客观的进行集团换手。本方法论落实学理观念,才能产出逻辑前后一制的集团归属,作为TCRI经营层风格判断之依据,并提供GCRI的可比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