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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节说明轴心成员如何归属于集团,本节则换个角度,观察集团的控制型态。就轴心成员而言,股权控制与席次控制代表了UC的控制程度之外,同时代表UC对该轴心成员的支持度。但股权控制与席次控制的高低,需看该集团之控制型态而定,各有水准值。若未掌握集团本身的控制型态,仅以数值做判断,可能有失。
依 TEJ 顾问之研究,集团企业的形成与控制型态,归纳为下列四种:
这是最典型的,一般若未特别强调,集团一语指的就是「家族集团」。通常创办人与家人已具备企业经营所需的大部分资金与技能,本人、本事、本钱均不假外求,最容易凝聚共识,所以成为市场上的主力。随者业务扩展,家族资金与人才也不断成长,形成枝繁叶茂的家族集团企业。
理论上,以血缘为基础最能持稳,事实则未必。特别是二代之后,家族继承权与企业经营权二者混同,家变时有所闻,家族拆分遂成热门议题。这会影响到轴心成员的集团归属,故于另文特别说明家变与集团拆分之处理。
通常,家族集团对其下轴心成员的股权控制与席次控制均较高。少有插花试水温、打带跑之状况。承诺度高,因此集团风格明显、风险共担——集团内「社会救助」。集团本质上是「联邦」,但本于家族的隐私需求,通常未提供整个集团的合并财报。
由多个家族共同出资创办、并分工共同经营或共同决策。由于出资相当,没有明显的「大腕」,合纵连横戏码不断。这是最复杂的运作型态,二代之后,有些家族会淡出。理论上,可能转成单一家族型态。但少有家族愿意自掏腰包加码,无法形成股权上的明确优势;常是原多家族持续合纵连横,一直到外部有心人士进入翻覆决策中心。这类集团,理应属邦联。但各家族仅是替「共主」抬轿,多半各自发展该共治集团无关的事业。换言之,共主虽介入很深,但股权多半不高;而与邦联间是以「交情」在维系,代理成本较高。此之所以这类型的集团,多半会有多元的投资,以满足众家族的偏好。承诺度较不明确,得看主事者的态度,集团风格不清晰。
人才与金主之合组型态。这是上世纪末才有的型态,起于科技挂帅之后。有技术专业的人才,可以吸引金主上门,并放手由其运营。最普遍的是专业的投资者,如创投、私募基金(天使基金),但也有企业自行建立育成中心,以抢创新先机。政府机构也是重量级的孵育器,如工研院,以其技术与资金创造台湾这一代的电子产业。近期的国发基金,则仅担任金主角色,其贡献较低。
这类型的集团,金主是绿叶,专业经理人才是核心。「人在政在,人亡政息」是常态。由于专业技术传承不以血缘为必要,故而关键专业经理人辨识、其离任或拆伙,都影响到「同一群决策者」之界定。争议较大,这在营运绩效欠佳的集团中,特别麻烦。
这类型的集团,在无利益冲突下,多会以试水温方式探索可能的创新机会,因此会有松散的结盟。除非是明确的策略投资,否则承诺度不会高。
政府部门独立之事业部,多为金融机构与公共事业。基于业务多元,也常有衍生子公司,故而形成公股治理型态之集团企业。
基于GCRI之需要,不能将所有公股事业,归属在政府部会之下。除了退辅会之下的事业,归于「退辅会事业集团」之外,其余均依事业别独立为集团。
此形成过程,可用图一的二分法来理解。先看UC是否为政府,若是即为公股,G类;否则得找UC成员间有无亲属关系。若均无亲属关系,就是M类;若有亲属且同属一家族,则为F类;否则即为A类。
表四所列为各控制类型之集团数,与辖下之公开发行公司数。最普遍的型态为单一家族主导,占6成以上;其次为专业经理人治理,占2成;多家族共治则占约13%。
当我们对于轴心成员的归属原则与集团的控制型态有所理解之后,即可依下一节的方式进行实作。
逻辑不难,但在操作上,A类与M类会呈现分散的派别,单看董事会中的席次控制,无法辨识主导者,需并采股权控制。以下简述TEJ处理一个新公开发行公司之集团归属的步骤。
(1)取得该公司之董监事与大股东资料,公开说明书均会提供──来自TEJ资料库。
(2)剔除独立董事。理论上,既名为「独立」,其席次就难以用来辨识主导者。虽然,在目前的董事提名制度下,提名权就隐含了此独立董事的所属派别,迳予剔除不尽符合实情。不过,TEJ资料库尚未收录提名资料,故仍论名不论实。
(3)剔除大股东中的财务投资人,主要是天使基金、创投基金,持股多半在10%以下——不具影响力。
(4)其余董监事与大股东分成三类:自然人、公开发行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私有法人)。先从TEJ现有资料库中查询目前的归属派别。但自然人与私有法人可能从缺,故需辨识后给予派别码:
—自然人,确认董监事、大股东间的亲属关系;
—私有法人,确认该法人之控股者与其他董监事、大股东之亲属关系。通常,私有法人股东单纯,多直接隶属单一自然人(家族);或由单一自然人借由一组私有法人交叉投资。
若有人无家族隶属,有两种可能:亲属关系缺漏、或为财务投资人之插花。后者少见,多半是前者。
由于TEJ所收录的亲属关系是来自公开说明书或年报。依其揭露规定,须是于同一时点同任董监事、或同任职经理人、或同为大股东,才需揭露。故若家人未同台演出,则免揭露,TEJ就无法收录到该亲属关系。
基本上,我们并不特别注意此类「掉芝麻」性质的缺漏,除非无法顺利找到UC时,才需检视相关资料的完整性。
(5)根据新得知之亲属关系,标示「派别码」。
(6)依据各派别所控有的董监事席次与股权,拥有最多「席次」的派别就算取得「席次控制权」,若兼有「股权控制」,完美的UC辨识。
(7)未兼有股权控制,需依「控制型态」进行确认。
(8)若未取得席次控制,需判别派别间的结盟
一般来说,公股主导(G)与单一家族主导(F)者,多可以上述步骤完成UC辨识。另二型态专业经理人治理(M)与多家族共治(A)则因派别众多,较有可能无法立即确认「席次控制权」的优势派别。在此状况下,除了检视资料正确性外,就得进行专业判断:先了解公司发展背景、理解其控制型态,才能确认其UC。
以2022年上半年公开发行的24家公司来说,就有4家公司无法兼有席次控制、股权控制,因此无法立即确认UC。如表五所示。
经了解此4公司之发展背景后,确认3家为典型的M型;另1家却为F型,但未取得席次控制,较特别。
不过,友好集团仅是决策观察之标记,除泛公股、集团拆分与亲属三者外,需专业判断。需特别强调的是,友好关系并非特定行动的一致行动人。所以市场派于股权争霸战的暂时性集结,并非本系统友好集团之定义范围。
眼尖的读者,可能会发现一个问题:若M型的经营团队席次仅一、二席,会是最大派别吗?会。主要是辨识时,仅将创办群列入,但一确认UC后,该公司所派任的经理人席次就自动归入UC,故仍可达学理之要求。
以上的执行,还有两个小技巧需特别说明:
1、计算席次时,计入监察人席次、排除独立董事之席次。虽然监察人无主动决策权,但也是凭著腕力取得;且其刹车权仍能于关键时刻发挥效果、有助于派系运作,因此计入。不过上市(柜)公司的监察人有落日条款,2023年之后就无此问题。
2、董事长,与一般董监事代表意义不同,因其取得多数董事之推举,其决策影响力可能超过一般董监事。故于计算席次时,以两席计。且若两个集团所计得的席次相同时,则含董事长席次者具有优势。
到此为止,集团归属的程序就完成了。
本方法论,系依最终控制人之学理发展而成。但外国学理上是以股权控制作为UC之判断依据,未考虑台湾超强的委托书运作实务。经许崇源、李怡宗、林宛莹、郑桂蕙(2003)之研究,「委托书」制度不容忽视,故另行发展出「席次控制」之概念。理论上股权高者,席次多。但股东会上可操作委托书,加上财务型的机构投资者众多,股权与席次悖离状况所在多有。二者孰强?很显然是「席次控制」:董事会上一席一权,取得多数席次,就可主导公司日常决策;但控有股权,只能靠三年一次的改选表达意志。因此,本方法论选择以「席次控制」作为UC的判断依据。
原则简单,但需操作性定义才能落实。本方法论即设法说明整个客观程序,以确保TGCS之一致性与可验证姓。我们认为在集团日益重要之下,需有此二品质特性,才能提升资讯应用的可比性。最末强调一下:最终控制人(UC)观念接近于最终受益人(UBO,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而UBO的辨识是近年洗钱防制的必要能力。当远距成为常态时,UBO之辨识就是所有交易的基本功,特别是金融业者。本方法论所述之UC辨识程序,可作为金融业者作业风险的起点──建置资料库、架设系统,可持续得到客观、可信赖的讯息,以进行高品质的风险监控。